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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不如实告知一直是保险拒赔的重灾区,许多理赔纠纷也因此而产生。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这样一个说法:带病投保无所谓,熬过二年就能赔。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两年不可抗辩“理赔神器”的名头悄然而起。

但是,事实真是如此吗?

相关案例

年5月12日,医院被检查出患有甲状腺右叶结节及双侧颈部淋巴结肿大。

年9月1日,刘某在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处投保了两份泰康健康百分百C+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终身,基本保额30万,保费元每年。

年7月23日,刘某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右叶)、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完成后于8月6日出院,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年9月7日,保险公司向刘某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刘某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曾患有甲状腺结节拒赔。

刘某不服,上诉至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

1.刘某是否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事项?

2.两年不可抗辩终止时间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绝大部分甲状腺结节并没有临床症状,不能被视为疾病。

刘某在没有医生诊断和专业检查的情况下,仅凭一份超声波检查单提示有甲状腺结节,并不能确定自己就患有甲状腺疾病。

而且甲状腺结节并不必然导致甲状腺癌的发生,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证明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另外,刘某在年8月18日就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此时并没有超过两年的时间,主观上并没有恶意拖延故意。

另外,保险公司于年8月24日已经调取了刘某年的彩超报告单,此时距离合同生效的的时间年9月2日也未满两年,不过保险公司却没有立即下发拒赔通知书。

而泰康保险公司在年9月7日向刘某下发拒绝理赔的通知书时,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期间,因此泰康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是你保险公司自己作,非得等到保险生效两年后才解除合同,怪不了别人。

最终法院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为由判决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赔偿刘某保险金30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最终之所以胜诉,主要依据的就是关于《保险法》中”二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这项规定。

根据《保险法》的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投保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隐瞒病情投保,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单方面地解除保险合同了。

不过这项条款规定只适用于一些长期的险种中,像一年期的医疗险、意外险之类的,就不适用了。

所以说,投保前该如实告知的还是得如实告知的,毕竟你有患过什么病,保险公司都是能够查得到的。

补充说明

通过上述我们就已经知道,保险公司行驶合同解除权有着30天的时间限制,另外合同生效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了。

那么是否只要是未如实告知,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一定得赔?

关于未如实告知的理赔处理问题,主要分为下面两种情况:

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

其实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理赔纠纷也很多,像大家买保险时打交道的一般是保险代理人。如果投保前有告知代理人被保险人患有相应的疾病或者代理人未问询,又因为法律上有规定,保险代理人代表的就是保险公司,所以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还是得照常理赔。

二.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不知道

对于这种情况,又细分为两点:

1.合同生效未满两年

(1)未告知项目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

保险公司照常理赔。

(2)未告知项目足以影响承保

①超过30天保险公司未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照常理赔。

②30天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并且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并退还保费。

2.合同生效超过两年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情节恶劣,涉嫌骗保,有可能判刑):保险公司拒赔。

其他情况:保险公司照常理赔。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会赔,就算是合同生效后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也是看情况赔不赔的。

写在最后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并不是你能够有恃无恐的依据。

至于两年不可抗辩“理赔神器”的名头从何而来,代理人的误导和过度渲染、中国保险宽进演出的特点、多数判例中,法律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公司胜少败多等这些原因都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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