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中情况有变,告知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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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简介:患者,女,于22年前因“直肠癌”在被告处行直肠癌根治术(Miles),12年前因“结肠息肉”医院行结肠部分切除术。2年前在被告处行小肠纤维瘤切除术,身体恢复良好。年9月17日因“体检发现结肠腺癌”入住被告处治疗,入院初步诊断:结肠腺癌,直肠癌术后状态(Miles),结肠造口状态,高血压病,糖尿病,小肠纤维瘤病术后,结肠多发息肉。9月27日行“左半结肠切除术+小肠肿瘤切除术+结肠造口关闭术+肠粘连松解术+横结肠造口术”,距乙状结肠造口上方约20cm可及肿块,约3×3cm大小,距屈氏韧带约40cm可见小肠系膜质硬结节,累计约30cm小肠肠管及系膜,远端距末端回肠约80cm;大网膜未见明显转移灶及淋巴结肿大;肠系膜下动脉根部及腹主动脉周围未见淋巴结肿大。术中完整切除小肠肿瘤及累及的小肠系膜,距屈氏韧带20cm小肠与距末端回肠80cm小肠行端端吻合。术中告知患者家属探查情况,同时告知治疗方案:1.不行小肠切除术,只行左半结肠切除术;2.切除小肠肿瘤,但可能出现短肠综合征,吻合口漏,小肠缺血坏死,术后有复发可能。患者家属经充分考虑要求行小肠肿瘤切除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风险,患者家属签字。术后出现小肠缺血坏死、短肠综合征等,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法院委托杭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例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入院前外院已病理诊断为结肠腺癌,患者结肠占位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被告拟行“左半结肠切除术”的手术方式正确,术前准备符合手术要求。术中发现小肠系膜结节,已将相关情况及手术风险告知患者家属,家属签字要求手术,遂行“小肠肿瘤切除术”。根据本案患者死亡的原因,被告方的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7元。
简要分析:本例属于告知方面问题。术前对于小肠肿瘤未能诊断,系小肠病变影像学诊断困难,大多只能在术中确诊,且患者三次腹腔手术后,解剖结构有所改变,故根据术前检查无法诊断小肠病变,难以据此认定被告明显存在漏诊。该肿块虽有手术指征,但被告在术中未行冰冻病理切片,存在过错;针对患者既往有小肠切除术史,残留小肠仅有1.4m的情况下,被告对患者再次行小肠部分切除的手术风险预估不足;术中谈话虽已告知患者家属有手术指征,并由患者家属选择是否切除小肠病变部分,也告知了术后可能出现短肠综合征风险,但未告知肠系膜血管栓塞等并发症可能,术中谈话欠完善,存在过错。术后病理为侵袭性小肠纤维瘤,但侵袭性纤维瘤介于良性纤维增生和纤维肉瘤间,诊断及鉴别困难,但是如果有冰冻病理的报告,也许家属可能不选择切除小肠,可能不会发生之后的一系列问题。患者死亡与手术并发症及自身疾病的转归均有关,并非完全系因被告方的过错所致。再次提示医方,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告知要详细,尤其是重要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要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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